法院:视作约定处分共同财产前妻应向前夫还款
妻子婚内向丈夫“借钱”,并出具承诺书承诺个人归还。离婚后丈夫能讨回这笔债吗?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认定该情形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后借款方应按照约定以其个人财产向出借方偿付借款。
夫妻之间的“江湖”救急
李伟和孙檬2007年2月12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0月24日经法院判决离婚。
离婚后二人就一笔36万元的婚内借款发生争议。李伟认为这是当时孙檬向案外人孟俊借款36万元后,孙檬请求李伟替她归还的,孙檬为此还给李伟出具了好几份还款承诺书,现在离婚了,孙檬也应该按约定还给自己。可孙檬却不这样认为,她称自己不存在欠案外人钱的问题,更没有拿到过李伟的36万元去还给案外人。
争执之下,李伟于2018年5月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孙檬归还以借款名义骗取的本金36万元并偿付利息,并提交了借条、情况说明、承诺书、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来证明孙檬向自己借钱的事实。而孙檬则提交了案外人的情况说明,以证明孙檬确因父亲生病需用钱而曾向李伟借款,李伟即与案外人串通逼孙檬写了借条、情况说明等内容的字据,但孙檬实际只通过案外人拿到了5万元,并非借条所指向的36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借款情况发生在2013年,此时双方分居已有4年,当时李伟因孙檬的要求代孙檬先行归还案外人借款36万元,与李伟描述的双方之间的矛盾关系不相符合。李伟只提供了孙檬的借条、李伟本人及其公司员工向案外人支付钱款的转账记录,并未提供孙檬实际收到案外人借款的相关证明,不足以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因此一审法院对李伟的诉请不予支持。李伟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离婚后应从婚内财产约定
婚都离了,该如何证明自己在婚内确实替如今的前妻还了钱,一审的败诉加重了李伟的苦闷。为了证明孙檬借款的真实情况,李伟在一审结束后苦苦搜寻,终于找到4份有力的新证据,分别是其公司职工夏某的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警方接警记录、房屋租赁合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李伟二审提供的上述证据与他在一审中提交的借条、孙檬自书、案外人孟俊签字确认的承诺书、情况说明等证据互相印证,其证据效力可予认定,因此可以认定李伟应孙檬的要求,代孙檬归还了其所欠案外人的36万元。而孙檬未提供证据证明、也未在诉讼中主张其向案外人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因此,二审认为李伟代孙檬还款的事实虽然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双方此时已分居多年且有经济纠纷,孙檬亦多次出具承诺书,承诺要向李伟归还,因此可以认定为夫妻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其意思表示真实,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为有效。
此外,李伟称其代孙檬向案外人还款36万元是受到了孙檬与案外人的欺诈,故还要求孙檬偿付36万元的利息。上海一中院认为,孙檬所出具的承诺书中并未表示要向李伟支付利息,且李伟对其主张的欺诈并未充分举证予以证明,考虑到虽然双方当时已经分居,但仍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也未曾约定过利息,因此对李伟要求孙檬支付36万元的利息的主张,不予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摘自:2020-4-22《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王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