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母婴服务机构退一赔三
婴儿父亲一怒之下,将严重失职致宝宝40度高烧的“高级育婴师”打伤;婴儿母亲还坚持将育婴师所属公司告上法庭。这是怎样的愤怒?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涉育婴师服务合同纠纷上诉案,上海一中院二审认定,康秦公司作为专业提供母婴服务的机构,在签订合同时未就育婴师资格等向消费者作如实陈述,此后又委派并不具备育婴师资格的人员提供服务,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均存在欺诈行为,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婴儿40度高烧竟没发现!
严红生育后,为了给宝宝提供更专业的照顾,便与康秦公司签订了《育婴师服务委托协议》,约定由康泰公司为其推荐高级育婴师,提供育婴服务,育婴师必须具有健康证和相关行业资格证书。
但育婴师竟严重失职,婴儿发高烧近40度都没有发现,好在及时送往了医院,否则后果不堪设想。育婴师的失职让这位父亲怒火中烧,一气之下将育婴师打致鼻梁骨骨折和肋骨骨折。
后来,作为合同的签订方,母亲严红将育婴师所属的康秦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为自己提供服务的育婴师并不具备合同约定的“高级育婴师”资格证书,康秦公司只提供了育婴师的母婴护理资格证,并非国家认定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因此其属于欺诈,应当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康秦公司则认为“高级育婴师服务”是公司内部的档次划分,并非是说育婴师具有高级育婴师的资格证书,所以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
一审法院认为,康秦公司是一个专业提供母婴护理服务的机构,却以高级育婴师系其公司内部划分作为理由,规避国家对母婴行业服务人员的资质管理要求,显然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认知,法院有理由认定康秦公司在本案中存在欺诈,因此对于严红提出的退一赔三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康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出上诉。
无资质属欺诈,公司应退一赔三
康秦公司上诉认为,双方在签订协议时已经明确告知严红服务内容和服务项目,高级、特级和VIP级别是针对服务内容,而并非针对育婴师的资格等级,公司不存在欺诈行为。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普通消费者基于对专业机构的信任而选择了康秦公司的服务,康秦公司应承担更高的诚信履约之义务,康秦公司应当就合同内容以及涉及专业问题向消费者作如实陈述和明确告知,不应有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其次,按照一般消费者的通常认知,其中有关“高级育婴师”的记载,指向应当是育婴师的资格等级。康秦公司关于该级别是针对服务内容而非育婴师资格等级的上诉主张有悖于消费者的普遍认知,会对消费者构成误导,使消费者基于错误认识而做出错误的选择。
再次,我国人社部门对于育婴员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等级标准有明确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证书,而本案中康秦公司实际委派至严红处提供服务的育婴师仅持有“母婴护理证”,并不具备任何等级的育婴师资格证书。因此,康秦公司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文中公司名和人名均为化名)
摘自:2020-4-29《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王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