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依法审结皮特、王晓丽诉严冬、吕芳、张飞、傅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认定比特币属网络虚拟财产,应从法律上予以保护,通过不法手段取得的比特币应当全部返还或折价赔偿。2018年6月,严冬、吕芳、张飞、傅云至皮特、王晓丽居所,采用控制手机、限制自由方式,并对皮特、王晓丽进行殴打、威胁,迫使其将持有的18.88个比特币、6466个天空币转入严冬等人指定的账户。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严冬等人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日至八个月。后皮特、王晓丽就涉案的比特币、天空币的财产损失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目前我国虽未认可比特币、天空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未否定其可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故严冬等人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若不能返还,则按照加密货币行情网站CoinMarketCap.com2018年6月12日公布的交易收盘价及当日美元牌价确定涉案比特币、天空币的价格。严冬等人不服,上诉至我院。我院认为,根据《人民银行法》及央行等部委发布的《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比特币等虚拟币不具有货币的法律地位,但比特币具有价值性、稀缺性、可支配性等特点,其取得需要投入物质资本、时间成本,符合虚拟财产构成要件。根据《民法总则》第127条规定,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持肯定态度。比特币具备虚拟财产属性,受到侵害应当予以救济。故严冬等人实施犯罪行为取得的比特币应当返还皮特、王晓丽,不能返还时应折价赔偿。CoinMarketCap.com网站非我国认可的虚拟币交易价格信息发布平台,不能将该网站上比特币的交易价格数据直接作为损失认定标准。我院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就不能返还情况下折价赔偿标准达成一致,同意按照每个比特币42,206.75元计算赔偿金额,皮特、王晓丽自愿放弃追索6466个天空币。(本文所用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