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网购近万元干海参后,以商品包装标识不符《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食品安全为由,向法院提出“退一赔十”诉请。但经一审法院和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均驳回了李某的诉请。法院认为,预包装食品无须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且商家对干海参保健功能的表述,并未影响食品安全性能。上海一中院同时在其日前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指出:涉“职业索赔”裁判标准仍需审慎考量。该院还表示,对本案的判罚,也为类似标签瑕疵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树立了裁判标准。
李某在某平台上,分两次购买了某公司销售的“澳洲野生刺参海参辽参纯淡干货”共10件,共支付价款近万元。这些商品实物采用盒装,外包装上正面印刷名称为“精品海参”,并用贴标形式载明“净重:500g”,背面贴标名称显示为“澳洲刺参”,同时载明“具有降血压、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体的免疫力,美容养颜功效”,在盒子背面印有生产日期。
某公司曾于2018年11月16日在涉案商品详情增加描述“包装方式:散装” “保存状态:水产干货”。李某以涉案海参商品外包装无产品标准代号及生产许可证编号,且外包装标识有抗衰老功效,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不符合食品安全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退一赔十”。
一审法院认为,某公司对涉案干海参进行称重并包装的方式销售,并未改变干海参的原本状况及质量标准,且其标签亦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李某亦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干海参存在造成人体危害的情形,因此其主张涉案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此外,虽然涉案商品标签中存在“降血压、降血脂、美容养颜”等表述,但海参具有一定的保健功能符合公众认知,属于一般社会共识,不会导致社会公众对其产生治疗功效方面的误解,也不存在影响其食品安全性能的误解,因此判决驳回其诉请。
李某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一审法院综合各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在案的证据材料,对双方争议内容于判决书中作了详尽的阐述,该评断涉案纠纷的方式于法无悖,予以认同,上海一中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日前,上海一中院在其发布的《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判白皮书》中,通报了该院近三年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指出职业索赔现象仍较为突出。对此上海一中院提出,涉“职业索赔”裁判标准仍需审慎考量。
本案中,法院认为食用农产品非属预包装食品,无须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其标签符合农产品包装标识的相关规定即可。
同时,本案中李某未能举证证明涉案干海参存在造成人体危害的情形,且标签中对于干海参保健功能的表述亦未影响食品安全性能,因此不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摘自:2020-11-13《法治报》
作者: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