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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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游戏”,却在游戏过程中因恐惧而不慎摔伤。对此店方是否有责任?又该承担多少责任?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认为被上诉人店方未对上诉人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上诉人人身损害,应承担部分责任并作出赔偿。
因畏惧游戏场景而不慎摔伤
2018
年
8
月
19
日晚,原告周某到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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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现实游艺馆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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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体验前,原告周某明确告知被告某公司,这是其第一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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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
然而据周某说,整个游戏过程中,被告某公司并未告知原告周某注意事项,且除原告周某按门铃让被告某公司员工进场调换游戏场景外,被告某公司没有任何员工陪同。原告周某一再要求被告某公司派员工陪同,但被告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后原告周某在游戏中因受到惊吓而摔倒受伤,遭受各项损失。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周某提起诉讼。
被告某公司辩称:其对原告周某摔倒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原告周某诉称的摔倒原因不予认可。原告周某体验的是一款在国外正规平台
STEAM
上发售的恐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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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游戏中,原告周某需要头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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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镜从停在高空的电梯中走出,然后跳下。由于原告周某恐高而迟迟不敢往前走,其同行的朋友为了好玩就推原告周某往前走,结果将原告周某推倒受伤。涉案游戏是恐怖游戏,但并非危险游戏。而且,某公司员工一直在原告周某身旁进行游戏指导。因此,原告周某摔倒受伤与被告某公司无关,被告某公司不同意原告周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驳回原告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周某提出上诉。
法院:店方未尽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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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借助特殊设备把人的意识带入一个由多种技术所生成的集视觉、听觉、触觉为一体的逼真虚拟环境中。沉浸性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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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主要的特点,临境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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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验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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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中所显示的虚拟环境,使玩家沉浸在计算机的虚拟世界中,玩家可以体验各种形式的恐怖、惊悚场景从而产生紧张情绪和行为。由于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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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中,人的认知能力将不可避免地受到这种全新环境的影响,即玩家的身体和意识的原有连接已被打破,其自我认知、空间感、距离感和记忆受到虚拟世界的较大影响,导致其大脑对身体的控制必然受到较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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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的玩家较其在现实世界中玩游戏更加容易遭受人身损害。因此,玩家在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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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时需要游戏经营者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某公司在客观上未对上诉人周某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上诉人周某人身损害,被上诉人某公司不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与上诉人周某遭受人身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被上诉人某公司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被上诉人某公司应当对上诉人周某遭受的人身损害承担不作为侵权责任。
因此法院认为,上诉人周某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撤销一审民事判决;被上诉人某公司应向上诉人周某赔偿款项共计
4454.70
元,同时驳回上诉人周某的一审其余诉讼请求。
摘自:
2021-03-17
《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王长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