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金买下黄金位置房产,可拿到钥匙才知天井里有两个化粪池窨井,上海的孙阿姨实在吞不下这颗苦果,将上家房东诉至法院。近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主持,双方握手言和,一致确认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房东在扣减孙阿姨已付购房款
5
万元外,将剩余购房款退还给孙阿姨。
通粪管洞被中介说成狗洞
孙阿姨打算在孙子学校附近买一套二手房陪读。在中介带看了几套房子之后,她相中了一套一楼带天井的老公房。
2019
年
8
月
31
日,孙阿姨与房东张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为
277
万元,并约定在当年
9
月底前,孙阿姨支付张姐房款
20
万元,张姐则将房屋钥匙交给孙阿姨。同时约定,在
2020
年
2
月底之前,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过户手续前,孙阿姨需向张姐付清剩余房款
257
万元。
在按约支付了
20
万元房款后,孙阿姨从中介处拿到了房子钥匙。想着尽快筹划装修,孙阿姨和老伴一起到房子里看看。没想到,这一看竟看出问题来了。
当初看房时,孙阿姨看到天井里有个窨井盖,旁边围墙墙角上还有个洞,当场问中介,中介说可能是猫洞狗洞,孙阿姨听后也就没太当回事。现在要装修了,孙阿姨和老伴就去问问物业,能不能把窨井盖、洞口封起来,谁知物业告知他们,这两个是化粪池窨井,定期还要来抽大粪,围墙上的洞口就是用来塞管子进来的,要封起来肯定不行的……
孙阿姨和老伴无法接受这个事实,立即与中介和张姐进行交涉,并致函张姐,指出张姐出售瑕疵房屋,存在欺诈,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然多次交涉无果,孙阿姨也未再支付剩余房款。
2020
年
2
月中旬,孙阿姨便一纸诉状,将张姐告上法院。
2020
年
3
月
16
日,张姐向孙阿姨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称因孙阿姨拖欠支付剩余房款超过
15
日,已构成根本违约,现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由孙阿姨承担违约责任。
孙阿姨于次日收到该通知书,气愤不已,隔日便复函张姐,“咱们法院见!”
一审:窨井未影响房屋使用
这边厢,张姐收到起诉状副本后,提起反诉。她认为,孙阿姨在签署买卖合同之前,已经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勘察、对房屋状况有了充分认识,自己并未存在不尽告知义务的情况,窨井盖亦非房屋瑕疵。现孙阿姨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姐请求法院判令房屋买卖合同于
2020
年
3
月
17
日解除,孙阿姨向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共计
57
万余元。
一审期间,双方对房屋钥匙进行了交接,以实际行动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合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孙阿姨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系争房屋外天井的窨井盖确对系争房屋正常使用造成重大影响以及张姐存在隐瞒欺骗的故意,而孙阿姨自认在看房时已经发现系争房屋外的天井存在窨井盖以及围墙上孔洞,因此孙阿姨要求解除合同的理由并不充分。根据查明事实,孙阿姨并未按约支付房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张姐的反诉请求有事实及合同依据,应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综合因素,判决孙阿姨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解除合同违约金共计近
12
万元,同时,张姐返还孙阿姨购房款
20
万元。
孙阿姨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化粪池散发明显异味
二审期间,上海一中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再次至系争房屋处进行现场勘查,勘查结果显示:系争房屋的南面天井中有
2
个窨井盖,打开两处窨井盖后,窨井内均系黑色污物,且有明显异味散发出来。紧邻东侧窨井盖的南面围墙墙根处有一个长
39
公分、宽
33
公分的长方形孔洞,该孔洞上方的铁质围栏上还开设了一个带门栓的小门。此外,上海一中院还走访了小区物业,对化粪池窨井的情况进行了深入了解。
经法院审理,双方都表示有调解的意愿,因此请求法院主持调解。上海一中院基于本案客观事实,厘清双方各自存在的问题和责任,从法、理、情出发,引导双方换位思考,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从而妥善化解了本案纠纷。
摘自:
2021-04-19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