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喜欢,怎么赞都行”
3
月份,本报曾以《一小时狂点
4888
赞!男子因“点赞过多”被大众点评网处罚!法庭上吵翻》为题对本案二审进行报道。本案一审信息显示,毕某是大众点评平台“顶级会员”,因点赞数异常高或者单个点赞用时过短的情形,被大众点评平台于
2019
年
11
月采取三级处罚,处罚措施包括:禁发点评等内容
90
天、扣除现有贡献值
50%
、撤销
VIP
、论坛公示等。毕某不服,将大众点评告上法庭,但被一审法院驳回了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中,大众点评网举证表示上诉人毕某“大量单个点赞用时低于
1
秒,例如一小时点赞
4888
个,平均
0.75
秒一个赞”,并表示上诉人的行为“极端异常”,“完全不符合正常人的行为,我们怀疑他是使用电脑插件实现的点赞数量,而非在阅读思考后对内容的认可。”大众点评还表示,如果放纵此类行为,必然会影响消费者对网站数据真实性的判断。而毕某则表示:“我认为只要我喜欢,我就能点赞,怎么点都行。平台也没对此作出限制,更没有证据说我买粉和使用第三方软件。”
二审:网站处罚缺乏依据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大众点评未能提供直接证据予以正面证明毕先生存在非本人点赞的行为,比如点赞量来源于多个或可疑的设备终端、网络地址;而是通过数据的比对与说明进行的反向推定。
法院指出,毕先生还在一审庭审中演示了其每分钟
91
个的高速点赞能力,大众点评仅简单否认毕先生长时间维系这种速率的可能性,并未就此进一步提供补强证据。
此外从平台的点赞路径来看,大众点评未进行技术规制,用户可以在不浏览具体内容的情况下,进行快速点赞。另考虑到个体差异性,根据毕先生当庭演示的数据,亦难排除其人力所及的可能性。因此,在无直接证据证明毕先生存在“买粉或通过第三方软件”点赞行为的情况下,难以作出非其本人所为的高度盖然性推定。大众点评就其主张未能完成举证义务,毕先生的行为不直接置于处罚依据所规定的范围。
上海一中院还认为,大众点评在规则中既未明确其平台内点赞的功能、价值,亦未列举哪些情形可为或不可为。实际生活中,用户也会因多种情形而点赞。大众点评现于诉讼中对点赞的功能、价值作限缩解释,超出一般预判,故缺乏依据。
其次,大众点评认为即便是毕先生本人所为,其无差别的刷赞所产生的数据也是虚假的。而这一判断标准超出了大众点评处罚理由的一般文义理解。
最后,管理有多种方式,处罚应为最后手段。大众点评主张毕先生的行为扰乱了平台秩序,但并没有举证证明异常点赞量对平台秩序所直接造成的实质影响或重大威胁,亦没有证据证明在采取“取消异常点赞数据”等管理措施外,仍须对其作出“三级处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大众点评的处罚行为缺乏依据。”上海一中院表示,因处罚扣除的贡献值是毕先生通过发布点评等行为获得的奖励,是可以用来兑换“霸王餐”、优惠券等现实权益的,是属于毕先生的合法财产性权益。而因处罚过期失效的“
PASS
”卡虽然是网络虚拟卡,但可免费接受现实商家的服务,同样具有财产属性。大众点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摘自:
2021-04-28
《上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