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大病 生父竟拖欠抚养费医疗费 上海一中院:娃成年前的费用请一次付清

发布时间: 2021年06月18日
 

本报讯 4 岁男童因先天病变切除了右下肺叶,可他的父母离婚后,父亲始终拖欠抚养费和医疗费,怎么办?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父亲应一次性支付儿子至 18 周岁的抚养费 35 万余元,是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

2013 9 月,张某与曾某生育一子曾甲。 2014 年,曾某因故离家,双方分居,分居期间曾甲随母亲张某共同生活。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与曾某离婚,并要求曾某支付儿子抚养费及医疗费。

该案诉讼中,曾某表示不同意离婚但同意承担曾甲抚养费及医疗费,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并判决曾某补付分居期间相应抚养费用及医疗费。该判决生效后,曾某一直以无工作为由拖欠支付上述费用。现张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曾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另查明,曾甲因先天性肺囊性病变(右)而行右下肺叶切除术。

一审法院认为,曾甲年仅 4 周岁,且在双方分居期间随张某共同生活,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考虑,其生活环境不宜有过大的变动,另结合张某、曾某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等因素,认为曾甲以继续随张某共同生活为宜。根据曾甲的日常所需、居住地的一般生活水平、曾某给付能力等因素,并考虑到曾甲的通常医疗就诊情况,酌定曾某按每月 2200 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至曾甲年满 18 周岁时止。张某、曾某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认为,因曾某在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始终借故拖欠抚养费和医疗费,而曾甲又身患重大疾病,如曾某不按时支付抚养费则难以维系其日常的治疗和生活需要,极有可能影响曾甲今后健康成长。张某对曾某不信任并担忧曾甲缺乏未来生活保障,要求曾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具有相应依据。上海一中院遂改判曾某一次性支付曾甲至 18 周岁的全额抚养费 356400 元。

上海一中院表示,司法实践中,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一方需支付的抚养费一般以定期给付为原则,一次性给付为例外,均计算至子女成年时止。对于人民法院需要裁判一次性给付方式的适用情形,应当以未成年人成长需要的实际为首要考量因素。当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未成年人的生命健康将得不到有效保障,或者给付抚养费一方存在逃避履行义务、恶意转移财产等情形,导致未成年人极有可能无法按期获得抚养费时,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结合未成年人当前和长远的需求实际,作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裁判。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判决父母一方提前支付子女至成年时的全部抚养费,是对未成年人生存权、健康权及以此为基础的其他合法权利的一种底线保护,凸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保障未成年人利益的职责作用。

摘自: 2021-6-18 《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