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月
30
日上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
)
对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指控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人、放火一案公开宣判,对被告人严豪杰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
8
年,剥夺政治权利
1
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严豪杰自
2018
年起因沉迷赌博,欠下大量赌债,其父也曾为其归还百万元赌债。
2020
年
3
月
20
日上午,被告人严豪杰驾驶朋友潘某的黑色丰田凯美瑞轿车,于
8
时许驶至其岳父母住处,在二楼卧室内向其妻被害人刘某索要钱款用于归还赌债,遭刘某拒绝,严豪杰遂至厨房拿水果刀返回二楼卧室,持刀再次向刘某索要钱款,被拒后即持刀连续戳刺刘某颈部致刘某死亡。为毁尸灭迹,严豪杰在该卧室内用打火机点燃书本等引燃屋内物品后逃离现场,致该房屋二楼室内物品及楼房结构严重毁损。
上海一中院认为:被告人严豪杰故意杀死一人,又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放火罪。严豪杰的行为手段残忍、动机卑劣,后果严重,具有极大的人身危险性,严豪杰投案自首的行为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摘自:
2021-8-3
《青海法治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