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体重
70
公斤的吴小姐网购“神奇粉末”减肥食品和保健品,一度成功减重
10
公
斤,可她却归功于自律的运动和节食效果,于是将“神奇粉末”生产商告上法庭,起诉其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一审败诉后,吴小姐又提起上诉。近日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吴小姐主张依据并不充分,依法维持原判。
吴小姐向纤纤公司购买了“神奇粉末”荷叶茶、酵素饮品等减肥食品、保健品及瘦身售后服务等,共计
12
万余元。纤纤公司为吴小姐配置了一位售后工作人员及一位健康顾问,吴小姐收到减肥套餐产品,并在顾问指导下开始食用。不久,吴小姐从
3
月份开始食用产品时的
70
公斤减至
9
月初的
60
公斤。
但吴小姐认为,体重减少并不是食用产品导致的,而是节食并保持运动量导致,她在食用减肥产品期间便秘严重,停用后身体也出现不适。且纤纤公司销售的大量产品属于食品,并不具备保健功效。吴小姐认为纤纤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纤纤公司全额返还购物款
12
万余元。
一审法院后认为,根据涉案产品的相关许可证信息、微信聊天记录、吴小姐购买产品后的实际体重情况,吴小姐的诉请均无相应依据支撑,遂驳回吴小姐的全部诉请。
吴小姐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吴小姐减重已达到一定效果。吴小姐作为成年人,对推荐的减肥产品的性质功能应当具备符合常理的判断力,其多次下单购买,且对收到的减肥产品无异议并已全部食用,可以认定吴小姐知晓产品的性质功能,且产品外包装也已标注产品组成及归类。而纤纤公司的减肥产品具有食品许可资质证书,系通过合法渠道采购,且供应商也具有食品生产或者经营许可资质,因此吴小姐主张依据并不充分,不予采信。同时,吴小姐未能提交证据佐证系使用产品导致身体不适。法院遂维持原判。
摘自:
2021-11-12
《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