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接受第三方有偿委托发布悬赏任务,散布不实信息,是言论自由还是侵权?近日,上海市第一
中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最终二审维持原判,认定网络平台和第三方共同构成网络侵权,判决二者公开道歉,并承担赔偿损失等连带责任。
悬赏发布未经核查的文案,网购平台怒了
2019
年,案外消费者王某在某知名网购平台优福公司的商家处买到翻新
iPhone
后与客服进行沟通,尽管商家承诺过“假一赔十”,王某的维权之路还是充满阻碍。
从当年
5
月起,王某使用微博账号发布了数条有关此事的维权经过。同时,在王某诉优福公司及商家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认定王某在申请售后过程中,优福公司作为网购平台介入要求商家妥善处理,商家逾时未妥善处理后优福公司介入退款等,优福公司并不存在明知商家售假、不履行督促商家赔付等情形,驳回了王某对优福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9
年
11
月,阳光公司制作了多个有关“在优福公司买到翻新
iPhone
”的文案,如“掩耳盗铃的“假一赔十”:男子
#
优福公司买到翻新
iPhone#
”“
#
优福公司买到翻新
iPhone#
获赔
23270
元,说好的假一赔十要等
192
天?”等。之后阳光公司以
6
万元的价格有偿委托提供短视频内容服务的伊森公司发布悬赏任务。
2019
年
12
月,伊森公司在平台“内容孵化器”栏目发布该悬赏任务,名称为“在优福公司买到翻新
iPhone
”,内容包括上述主题为“男子在优福公司买到翻新苹果手机维权
192
天后胜诉”的视频,并配有一段文案,文案中提到“从头至尾优福公司压根不出面,客服只会回复‘已经备注了哦’,这就是优福公司所谓的假一赔十”。
悬赏活动中,粉丝量为
1
万至
10
万的用户只要博文阅读量达到
3000
,分发链接保留
7
天后,所有人可均分
2300
元现金,粉丝量越高,可均分的现金越多。悬赏任务发出后,包括粉丝数几万至几百万的微博大
V
在内的多名用户对该内容进行了转发,引发舆论对优福公司的负面评价。
优福公司随即向伊森公司提出异议,伊森公司提前下架了该活动,活动持续时长近
21
小时,在微博上的阅读次数达
2084
万次。
事后,优福公司认为伊森公司与阳光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其声誉,也给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便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商誉损失
10
万元及公证费损失
3000
元。
一审:两公司悬赏散布不实言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伊森公司与阳光公司通过发布悬赏任务的方式,以现金奖励刺激微博博主们进行分发,在短时间内进行话题炒作,给网购平台优福公司声誉造成了负面影响,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伊森公司、阳光公司在相关媒体、网站、微博连续
10
日发布对优福公司的道歉声明,共同赔偿优福公司商誉损失
5
万元、公证费
3000
元。
伊森公司和阳光公司均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上海一中院,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优福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属商业行为非言论自由,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要点在于上述文案内容是否具有客观性。
王先生系消费者本人,其与商家、与网购平台优福公司有权益纠纷,进而引发诉讼,这是客观事实。王先生对整个维权过程有亲身感受,可以发表涉及其他当事人的言论、评论,内容及自由的程度可以适当容忍,但其单方面的说辞不能代表整个事件的真相。
阳光公司在制作文案、伊森公司在受托发布时,应当知晓上述基本情况,同时也知道此维权事件的认定及处理已经法院判决确定,但阳光公司、伊森公司从根本上无视法院判决内容,仅凭当事人的一段视频就草率制作文案话题、发布任务活动,显然没有尽到充分的注意、审核义务,以此形成的文案内容以及引发的话题显然也无法做到客观详尽,难免有夸大、失实、误导之处。
本案中,阳光公司制作文案话题,并以有偿方式委托伊森公司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悬赏任务,据此可以确定两家公司之间的上述业务合作纯属商业行为,而并非其所抗辩的行使正当言论自由或是新闻监督。两家公司应对通过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负有谨慎注意和必要核实的义务。而且此项任务活动引发的网络后果给网购平台优福公司的商誉造成了损害,两家公司构成对优福公司的共同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所涉人名、公司名均为化名)
摘自:
2022-1-10
《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王梦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