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路人路口相撞,致一方受伤

发布时间: 2022年02月11日
 

 

 

走在路上与他人擦肩而过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不过要是两个人走着走着撞到一起了,一方还因此摔倒受了伤,伤者要求得到对方的赔偿,这时候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呢?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这起 健康权纠纷案,二审驳回了撞人者拒绝赔偿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双方各承担一半责任的判决。

走路相撞,伤者索赔 33

2020 6 月的一天,老汪由北向南穿过斑马线,正准备一脚踏上人行道,恰逢阿娣由西向北走至人行道路口,两人相撞,阿娣趔趄倒地。

这一摔可不轻,阿娣坐在地上起不来了。老汪赶忙拨打 110 报警,并叫了出租车送阿娣去医院检查。经诊断, 63 岁的阿娣右股骨骨折,住院治疗了 20 天有余。其间,阿娣还进行了骨折复位内固定手术,共花费医疗费 12 万余元。

阿娣认为,她当时是正常行走,突然被一边向另处张望一边急行的老汪撞倒在地,因此才骨折住院治疗,老汪的行为构成对她健康权的侵害,老汪应当赔偿。但老汪认为,撞倒阿娣的并非老汪,而是另有其人,且阿娣骨折与其本身有骨质疏松有关,故拒绝任何赔偿。阿娣遂将老汪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老汪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 33 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阿娣、老汪均是正常行走,但双方均疏于观察,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进行避让,导致相撞,阿娣倒地受伤,双方均有责任。对于阿娣受伤后造成的损失,应由阿娣、老汪各半承担。老汪认为是第三人造成阿娣倒地受伤,依据不足,不予采信。经核定,阿娣的合理损失为 27.4 万余元,一审法院遂判决双方各自承担全部费用的一半即 13.7 万余元。

证据清晰,责任各半

老汪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阿娣提交了从公安局接警平台调取的报警录音,报警人正是老汪,主要内容涉及报警人老汪陈述其走路与一老人相撞,老人受伤。阿娣认为这个录音可以证明事故的原因是双方在路口相撞,自己的伤情是由她与老汪相撞引起的。

在听到录音后,老汪又改口称实际情况为三个人之间的碰撞,案外人是直接肇事者,一审法院直接免除了直接肇事者的责任,将责任归责于做好事的老汪是错误的。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之间有没有发生碰撞的事实,阿娣倒地受伤是否是与老汪相撞造成的,阿娣受损费用是否应当由老汪承担相应的份额。结合案发路口监控录像、 110 报警处登记表信息、接警平台录音等证据的内容,可以明确老汪和阿娣发生了碰撞,阿娣的伤也的确是老汪导致的。老汪在报警中明确陈述系其与阿娣相撞,阿娣因此受伤,并未提及案外人亦与本案当事人发生了相撞。因此,老汪本案中的诉辩称意见明显与在案事实相悖,属于其逃避、推卸应承担的责任之说辞,不予采信。一审法院根据在案事实,认定双方责任各半并无不当。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均为化名)

 

 

摘自: 2022-2-11   《上海法治报》

作者:夏天 李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