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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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中国公民,可以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不在国内的,由申请人原国内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

二、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的外国公民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但其离婚的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

三、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须递交的材料:

1.申请人应提出书面申请书,并须附有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正本及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申请书应记明以下事项: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住址;离婚判决由何国法院作出,判决结果、时间;受传唤及应诉的情况;申请承认的理由及请求。

2.对于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没有指明已生效或生效时间的,申请人应提交作出判决的法院出具的判决已生效的证明文件。

3.外国法院作出离婚判决的原告为申请人的,应提交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已合法传唤被告出庭的有关证明文件。

4.上述证明文件,应经外国公证部门公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同时申请人应提供经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

5.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被告为申请人,提交证明文件和公证、认证有困难的,如能提交外国法院的应诉通知或出庭传票的,可推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书为真实和已经生效。

6.申请人为中国公民的,应提交其户籍证明;申请人为外国公民的,应提交其离婚案中原中国配偶的户籍证明;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提交其经常居住地的证明。(户籍地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浦东新区、松江区、金山区、奉贤区的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户籍地在本市其他地区的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申请人应提供其原婚姻登记证明。

8.如申请人不能亲自到庭,委托他人代理的,国内居民可提交由其本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境外人士可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国内亲友为诉讼代理人,其授权委托书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9.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