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需满足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要求。地域管辖方面,我院地域管辖范围为上海市浦东新区、徐汇区、长宁区、闵行区、奉贤区、松江区、金山区,当事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本次起诉的地域管辖点在上述区域内。级别管辖方面,标的金额在一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的民事一审案件由我院管辖(当事人双方户籍地或住所地均在上海或均不在上海的为人民币五亿元以上五十亿元以下)。涉外(含港澳台)案件标的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地域管辖点为浦东新区的超过人民币两千万)的民事一审案件亦由我院管辖。
二、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我院管辖以前述七个区范围内以区人民政府和海关为被告的案件。此外,以下以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应当由相应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对于原告起诉要求区人民政府履行征收补偿职责等对当事人权益影响较大的案件,仍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三、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重大复杂的行政案件包括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案件、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以及其他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