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状。起诉状应当按照被告和第三人人数提出副本。诉状要整洁,不得涂改。诉状应经本人亲笔签名(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加盖公章。起诉状中应当载明如下内容:
1.原、被告的基本信息。当事人为个人的应注明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包括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联系电话、邮政编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注明其名称、住所(包括注册地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邮政编码。
2.案由、标的金额、明确的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及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及证明的事实、证人姓名和住所地(证据副本的份数应与诉状相符)。
二、原、被告身份证明。其中:
1.原告是法人的,应提供其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原告是自然人的,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被告是法人的,原告应提供其一周以内的企业登记资料;被告是自然人的,原告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三、其他需要向人民法院说明的材料(如送达地址确认书、胜诉退费银行账号确认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