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商事仲裁裁决不服的,有何救济途径,需要注意事项?

发布时间: 2022年10月20日
1)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由上海金融法院

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裁决的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撤销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上海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的,应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应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的除外)

二、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三、当事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仲裁裁决书及证明存在撤销事由的基本证据。

四、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应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情形之内,人民法院对国内仲裁裁决的审查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为依据,对涉外仲裁裁决的审查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为依据,人民法院对上述法定情形之外的理由不予审查。

五、人民法院对仲裁程序的审查以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为依据,并不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规定来审查仲裁程序的合法性。

六、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裁决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裁决;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则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