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眼睛在托管机构被戳伤,责任谁负?

发布时间: 2023年07月18日

正值暑假,不少家长会选择把孩子送入托管机构看护,但同时,孩子在托管中遇到的各种状况,也使得双方容易发生纠纷。沪上一个四岁女童小雨的眼睛在托管机构不幸被铅笔戳伤,造成伤残。谁是这起事故的责任人?女童能否顺利拿到赔偿金呢?

 

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审理了该案,最终在二审法官的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由托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马强共同赔偿小雨各项损失合计29万元,并且在约定期限内赔偿完毕,后续治疗费用发生后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四岁女童被铅笔戳伤

是谁的责任?

 

小雨是一个可爱的四岁女孩,跟随在上海务工的父母一起生活。转眼到了入园年龄,小雨妈妈通过朋友介绍,将小雨就近入读了一所学前儿童看护点。

 

202111月的一天,小雨妈妈突然接到托管机构老师的微信通知:“小雨妈妈您好,刚才小雨被班里的同学青青不小心拿铅笔戳伤眼睛了,您现在过来一下可以吗?”接到通知后,小雨妈妈立即赶到托管机构带小雨去医院就医,一系列治疗下来,不仅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而且经医学鉴定,小雨左眼伤口一处构成九级伤残、两处构成十级伤残,后续还需择期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手术。

 

小雨一家遭受了晴天霹雳,尤其是小雨的妈妈,她心痛难忍:“小雨才4岁,她以后该怎么办?” 小雨一家遂将青青及其法定监护人、托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马强一并告上了法院,请求判令其共同赔偿小雨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后续治疗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损失共计74万余元。

 

托管机构看护不力

一审判决机构负全责

 

青青及其监护人认为,事发时周围都是四五岁的孩子,根本无法回忆起当时的场景。当时老师不在场,并没有看到是青青戳伤了小雨,青青也说其并未戳伤小雨,事发地没有监控,无法说明当时的实际情况,他们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托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马强认为,小雨被戳伤眼睛事发突然,学校在事中、事后都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应该由青青及其法定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小雨提供的证据,且由于该托管机构并未安装监控,尚无法认定青青系本案的直接侵权人;托管机构系有限责任公司,马强系法定代表人,故本案的责任主体应是托管机构,小雨诉求马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该托管机构系小雨所在看护点的经营者、管理者,对其看护对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其明知看护的对象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龄儿童,应尽最大可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防范和制止危险的发生,但其并未在小雨与其他幼儿有危险举动时及时制止,且并未设置监控,之前发生过幼儿受伤事件也并未引起该机构的重视和安全教育。

 

故一审法院认定,该托管机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与小雨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无法查明,托管机构亦无证据证明青青系直接侵权人,根据其安全保障能力和过错程度范围,依法应由该托管机构承担全部侵权赔偿责任,遂判决托管机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39万余元。一审后,小雨一方及托管机构均不服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二审法官耐心释法

促成双方调解

 

小雨认为,马强是托管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理应与机构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托管机构一方则上诉请求将赔偿金额下调及延长赔偿期限至五年内付清。

 

二审法院合议庭细致了解该案案情,通过证据分析,结合庭审情况发现,小雨上诉要求托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马强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要原因,在于希望马强与托管机构能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以保障胜诉利益的及时兑现及落实后续手术治疗费用。而通过与托管机构和马强谈话,法官发现目前托管机构内仍有两个班级的孩子在学习,机构方已经为长期经营进行了大量的投资。托管机构方担心短时间的高额赔偿导致负担过重而无法维持经营。

 

合议庭考虑到:一方面,小雨年仅四岁,左眼已构成伤残,视力严重受影响,小雨父母是周边企业的普通职员,收入水平不高,且对胜诉后的权益实现忧心忡忡,父母又爱女心切,情绪激动,一旦处理不好,容易引发矛盾。另一方面,该托管机构的存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周边企业和产业园区中来沪务工人员子女的入托入园需求,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因此,合议庭评议后认为,本案本着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若能促成双方调解,既能使小雨的损失得到切实的弥补,尽早恢复正常的生活,又能使得该类托管机构不至于负担过重无法经营。最终,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托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马强共同赔偿小雨一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29万余元,于20231231日前分期付清。双方也同意小雨后续治疗可能产生的医疗费用再行协商解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少年家事庭涉少纠纷审判团队协助负责人蒋庆琨提示,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一旦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于上述场所学习、生活期间遭受人身损失的,法律推定教育机构存在过错,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变能力差、欠缺风险预判能力,全社会需要对其进行特别的呵护。现实生活中,招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各种托管机构、培训班等大量涌现,承担了照看、教育未成年人的责任,满足了社会需求。但是这些机构必须强化教育、管理职责,为未成年人提供充足的安全保障,才能防止类似本案事故的发生,为未成年人创造一个安全、健康、欢乐的成长环境。未成年人的家长们在选择此类托管机构也要做好相关资质的审查和进行日常安全教育的监督等,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