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骑车逆行撞坏高价自行车,咋赔?

发布时间: 2024年07月19日

 

近年来,骑行日渐成为人们青睐的一项户外运动。因骑行导致的碰擦事故也因此逐渐增多。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就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二人骑自行车相撞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最终判决未成年人方应负全责。

 

滨江骑车相撞,男孩家长被要求赔偿近4

 

小彬是一个13岁的男孩。去年5月的一天晚上8点多,他和父亲去滨江道骑自行车玩,两人并排沿着滨江骑行道骑行,江风徐徐,好不惬意。美好的骑行却被一起事故打断,逆行的小彬忽然撞伤了迎面骑行而来的宋先生,宋先生受伤,他的高价自行车也因此受损。

宋先生的车是自行组装的,购买时花了10万余元。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有限公司进行评估,他的车辆定损为2.6万元。

宋先生认为,是小彬逆行才导致事故发生,要求小彬父母赔偿其医疗费、车辆损失费、律师费等共计3.9万余元。

但小彬父母认为,是宋先生车速过快,而且没有做好减速避让,不应该由他们来承担高昂的赔偿费用。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宋先生将小彬和他的父母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认为,小彬对于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过错责任,而宋先生作为成年人也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故认定小彬对宋先生的合理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由于小彬是未成年人,故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确认医疗费、鉴定费、车辆检查费、律师费等共计9千余元,由小彬的父母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5千余元。但因车辆修复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宋先生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宋先生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双方各执一词,二审法官阅视频、看现场

 

宋先生上诉称,由于事发时已是晚上8点,小彬没有反光标志和车灯,很难被发现。等到稍微近一些的时候看到小彬,他立即开始制动减速。他本想往左边避让,可是左边道上是小彬父亲,而且属于逆行,右边又是绿化带,最终二人因刹车不及撞到了一起。宋先生认为其并无过错,但基于一审判决,他自愿承担20%的损失。此外,在一审判决后,他已对受损车辆进行了维修,花费了2.9万余元,这项损失应当计入总损失中。故宋先生请求撤销原判,改判小彬及其父母赔偿其损失共计3.2万余元。

小彬及其父母认为,事发当晚,宋先生的车速很快,而且车前还亮着灯,车灯晃了小彬的眼睛,小彬被吓到不知如何避让。虽然小彬错误地骑在了宋先生的道上,但小彬是未成年人,并没有成年人那样强烈的规范骑车意识,而且小彬已经作出判断并减速停车。相反,宋先生作为成年人,既未避让,也未减速停车,而是直接撞了过来。故对一审法院认定的双方责任比例予以认可,但不认可宋先生主张的车辆维修费2.9万余元,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海一中院受理该案后,为查明真相,合议庭仔细核阅了事发现场监控视频,结合两方陈述,发现:事发时天色已暗,路灯照射区域有明暗之分;滨江道骑行道分两个骑行方向,地面上存在明显分隔标志,双向骑行道一侧为人行步道,另一侧为绿化带;小彬(逆向)与宋先生(正向)在同一车道内相向骑行,小彬的父亲则紧随小彬的右后方在另一车道内正向骑行;小彬的自行车无车头灯,宋先生的车头灯处于打开状态;小彬、宋先生开始均在车道中间骑行,在二人交会前,小彬向右偏转车头,宋先生则向左偏转车头,但二人避让不及致车头相撞,宋先生的自行车后车轮高高翘起并砸向地面。

二审期间,合议庭也组织双方当事人至现场实地查看,监控视频反映的事发现场情况得以印证。

合法驾驶主体具有同等注意义务,二审改判未成年人方应负全责

本案事故发生时,一方面,小彬逆向骑行,有违我国右侧通行的基本交通规则;另一方面,事发路段为笔直车道,而宋先生的自行车亮着车头灯,在此情况下,小彬本应观察到对向宋先生来车并立即回到正确车道,但其并未及时调整路线。由此可见,小彬对本案事故发生明显存在过错。

而关于宋先生有无过错,虽然小彬方主张宋先生车速过快,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且宋先生骑行的车辆有车头灯非但不应认定为其过错,反而是夜行中对自身以及他人的一种保护。虽然小彬方还主张宋先生作为成年人应当及时避让作为未成年人的小彬,但法律并未规定本案情形下成年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未成年人,成年人未能避让未成年人即存在过错。

而且,从事发现场情况和事发经过看,晚上8点多,天色已暗,而小彬又是自光线较暗处骑行到光线较亮处,加之小彬的自行车并无车头灯,宋先生的观察能力客观上受到该些因素的限制,确实难以在较远的距离外观察到小彬。而当宋先生发现逆向骑行的小彬时,双方距离已近,尽管宋先生已做出了一定避让动作,但仍避让不及。对于正向骑行的宋先生来说,在前行道路上出现逆行车辆本就属于异常且突发情况,加上单向骑行道空间有限,宋先生的两侧又分别是绿化带和逆向骑行道,而逆向骑行道又被小彬的父亲占据,宋先生当时实属避无可避。因此,从普通人的安全注意义务标准看,难以认定宋先生对本案事故发生存在过错,小彬应当对本案事故负有全部责任。

小彬的父母并未举证证明二人已尽到监护职责,尤其是小彬的父亲,事发时其在儿子身边陪同骑行,但其既未教导小彬规范文明骑行,也未及时发现对向来车而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小彬的错误行为,明显未尽到监护职责。

二审中,宋先生表示自愿承担20%的损失,是其对自身合法权利的自由处分,于法不悖,故应由小彬的监护人即父母承担80%的赔偿责任。根据车辆定损金额、医疗费、律师费等情况,最终判定小彬父母赔偿宋先生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综上,上海一中院遂作出如上改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上海一中院立案庭审判员严佳维指出,本案中,尽管发生事故的骑行道并非道路交通安全法意义上的道路,但还是受到一般通行规则以及该区域相关管理部门制定的规则的约束,骑行者应当各行其道,遵守一般的通行规则。根据相关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本案中小彬已满12周岁,是合法的自行车驾驶主体。在双方均为合法的自行车驾驶主体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未成年人享有优先于成年人的特权,且成年人的注意义务要高于未成年人,实际上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双方都要承担相同的安全注意义务。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年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虽可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但安全风险客观存在,监护人既然担负着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健康和安全的重要职责,就必须切实履行好监护职责,对未成年人不仅要提前做好交通安全知识的家庭教育工作,全面细致讲解相关交通规则,还要时刻提醒未成年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驾车意识,培养良好驾车习惯,这既是对未成年人自身的保护,也是对其他交通参与者的保护。

 

(以上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