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到手的房子,有人“交了”21年租金?

发布时间: 2025年04月17日
被执行的房产“自带”超长租约,产权人迟迟拿不到使用权。究竟该判“买卖不破租赁”,还是租约无效归还房产?

被执行的房产“自带”超长租约,产权人迟迟拿不到使用权。究竟该判“买卖不破租赁”,还是租约无效归还房产?

 

包租协议疑点重重

新产权人提起诉讼

 

B公司是某休闲购物中心的开发商,与C公司达成合作开发协议,将此处房地产长期出租给C公司。后因B公司欠款未还被申请执行,某休闲购物中心被抵押给了D公司。D公司委托法院拍卖此处房地产,变卖须知中写明:“此处房地产为带租约、整体按现状变卖……买卖人若对原房东与承租人的约定有异议,应通过协商另诉等方式解决。”该房地产最后流拍。

而后D公司将债权转移给了A公司,A公司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以物抵债方式取得了该房地产的所有权。A公司在查阅此前B公司与C公司的多项开发、补充、还款协议后,认为C公司与B公司之间达成一系列补充协议的目的是为了转移资产逃避执行,并向上海一中院提起诉讼,要求两家公司立即返还某休闲购物中心的房产及使用权。

 

法院:恶意串通,租赁合约无效

 

A公司认为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与C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母子关系,两家公司关系匪浅,存在相互持股、账目不清的现象,两家公司恶意串通签署虚假的《包租协议》,制造21年租金已收取的假象,导致了案涉房地产被带租拍卖、变卖,A公司不能使用房屋或收取租金,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利益。

B公司与C公司均认为A公司如果对带租约拍卖、以物抵债有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现因前期执行阶段,法院未否定租约合法有效,根据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租约应当继续履行。

 

上海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包括:

A公司同意带租约拍卖后,是否有权另行提起租约无效之诉。

前案执行过程中,A公司对案涉租约的效力、剩余租期的租金支付均提出过异议,但拍卖须知明确写明买受人对租约有异议需要另行诉讼解决。A公司作为最终的买受人,涉案房地产上是否存在合法有效的租约、该租约的履行情况等均直接影响着其取得涉案房地产后的权益,故其作为利害关系人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案涉租约是否有效

首先,经审查,2010年签订的《包租协议》中记录有2011年形成的三期房地产权证号,明显不合常理;

其次,B公司与C公司就涉案房产的交接、占有、支付租金等结算明细不符合正常租赁关系中费用支出的规则,案涉协议实际并未真正履行。

因此,B公司与C公司为非法获利,恶意串通,虚签合同,虚假履行,意图长期占有使用房屋,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租约应属无效。

综上,上海一中院判决案涉租约无效,B公司和C公司返还涉案房产,驳回A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胡桂霞指出,恶意串通是指行为人与相对人互相勾结,为牟取私利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在主观上要求双方有互相串通、为满足私利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实施了一定形式的行为来达到这一目的。

本案中,B公司系将抵押的涉案房地产通过倒签合同的方式,出租给C公司,将租约签订时间设定在抵押登记时间之前,以达到阻止拍卖进程、以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合法继续使用涉案房屋(长达21年)并获取巨额租金利益的目的。B公司和C公司作为关联公司,彼此账目不清,公司股东互相持股或担任对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租金支付明显不符合正常的交易,双方的恶意行为致A公司虽取得涉案房地产的所有权,却无法实际使用并收益,严重损害了A公司的合法权益,符合恶意串通的构成要件,应属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恶意串通致协议自始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包括:

1.财产返还,双方因该协议取得的财产应相互返还,不能返还的折价补偿;

2.过错赔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双方恶意串通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3.追缴财产,若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法院可收缴双方所得财产归国家或返还受损方;

4.责任升级,除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因扰乱市场秩序、虚构交易等行为承担行政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的处理,最终遏制违法缔约行为,维护公平诚信的交易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