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炳富、蔡炳扣、蔡炳银: 本院受理原告蔡炳洪诉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第三人闵行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蔡炳富、蔡炳扣、蔡炳根、蔡炳银土地征收或土地征用补偿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采用公告方式送达,送达内容为原告蔡炳洪起诉状及相关材料、被告上海市闵行区政府答辩材料,请于收到公告消息后及时联系法院领取。另,本院将于2026年9月8日9时30分于本院第三十五法庭进行开庭,合议庭由审判长荆向丽、审判员陈根强、人民陪审员张海鹰组成,李鉴伦担任书记员。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参加审理,法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上海奂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隆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原告江宏伟、代应环、杨冬梅、江安歌、江筱宁与被告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第三人上海奂琦实业有限公司、上海隆达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有限合伙)、上海辽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于2025年5月20日作出的《上海闵行大琢路“2021.12.10”物体打击死亡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另,本院将于2026年9月3日9时30分于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合议庭成员由审判长荆向丽,审判员陆宇鹰,人民陪审员张民组成,荆向丽担任审判长,符竹君担任书记员。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王敏君: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地杰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全海东、王敏君、胡俊与第三人上海钛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请求依法撤销(2025)沪01执异255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判令追加被告全海东、王敏君、胡俊为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O1执201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责令其三人在各自在未出资本息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上海钛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所负的(2022)沪仲案字第2199号仲裁裁决书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全海东、王敏君、胡俊共同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6年9月8日9时00分在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审理,审判长刘佳。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二日郭东霞: 上诉人张忱与被上诉人郭真、上海江正营销策划有限公司、郭东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即2026年8月18日)9时30分在本院(虹桥路1200号)四十法庭(二楼)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上海芊芊爱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廖欢雯与被申请人上海芊芊爱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申请书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6年9月4日上午9时15分在上海国际商事法庭501法庭听证,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庆诉被告裘东方、黄坚(HUANG JIAN)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十二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裘东方偿还借款本金56,6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暂计7,960,471.23元;二、判令裘东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对黄坚(HUANG JIAN)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3号1802室以及地下一层车位11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黄坚(HUANG JIAN)等十一名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请总金额暂计64,605,471.23元(暂计至2025年4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七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陆铭祥: 本院受理上诉人陆铭亮与被上诉人徐锦恩、陆锦秀、陆铭富、陆铭祥法 定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 (2026)沪01民终106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 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上诉人陆铭亮负担。本判决为终审 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七日李桂琴: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厚玲、张国栋与被上诉人瞿琛、张冠男、原审第三人何庆庆、李桂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54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9,896元(刘厚玲、张国栋已预交),由上诉人刘厚玲、张国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日上海万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尚凯美容美发(上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唯及原审第三人上海万型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上海玥婷美容美发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6年7月16日作出(2026)沪01民终9251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9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十七日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上海燎缘广告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敬荣华、赵凯旋与被上诉人上海燎缘广告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75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被上诉人上海燎缘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敬荣 华、赵凯旋共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六日上海锦胜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哲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锦胜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上海东柒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61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7,809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689.75元,合计10,498.75元,由上海锦胜蓝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809元,由上诉人上海哲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五日潘良、奚玉凤: 本院受理上诉人潘冰奎与被上诉人潘建民、原审被告潘宏、潘良、奚玉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6年7月14日作出(2026)沪01民终8192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8192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潘冰奎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四日许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宋海涛与被上诉人许强、张吉秋、许梦漪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73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宋海涛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上海天宝元娱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陆凤飞、叶晓晓因与被上诉人刘杨琼子、张金花、上海天宝元娱乐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上海宝勤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65元,由陆凤飞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六日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上海汉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冯文锦与被上诉人南通金石世苑酒店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谢辉、原审第三人上海汉冉实业有限公司、上海耀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6年7月6日作出(2026)沪01民终7567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75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七月六日
二〇二六年七月六日上海汉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方博志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豪及原审第三人上海汉尧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437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海方博志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上海方博志涛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7-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四日上海新悦视联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何光华与被上诉人徐曙、上海惜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张平、上海新悦视联科技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155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本案按上诉人何光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何光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昊、闻巍: 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新晟升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申请执行人上海平安鼎创一期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被执行人上海好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陈昊、闻巍、喻凌霄、邬学宁、刘晶东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一案,已审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执异1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变更上海新晟升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2024)沪贸仲裁字第0280号仲裁裁决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十七日公告 (2026)沪01民终165号 上海居哲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本院受理上诉人家倍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易置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上海居哲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原审第三人上海智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撤销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2民初3204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上海易置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8,679.44元,退还上海易置信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家倍得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679.44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二六年七月八日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屠林毅: 本院受理上诉人许桥清与被上诉人王剑平、屠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11960号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准许许桥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4,3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20元,合计5,840元,由许桥清负担4,38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40元),屠林毅负担1,46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1,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8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许桥清负担。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七月八日吴美娜(VUEPAYENG): 本院受理上诉人崔长青与被上诉人吴美娜(VUEPAYENG)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88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结果为:准许崔长青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崔长青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
二〇二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