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送达传票及诉状

张雪林: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上海派斯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市农药研究所有限公司、周志伟、丁勇、张雪、朱荫阶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决解散被告上海高伦现代农化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向法院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7月16日9时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现一并向你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六日

送达判决书

李如生(中国籍,现住澳大利亚):本院受理何琦莹诉李如生(中国籍,现住澳大利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变更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为何琦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姚瑞香的继承人过渡补贴费,按照每月人民币1,666元计算,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5年2月1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何琦莹负担;公告费人民币400元,由何琦莹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何琦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送达传票及诉状

罗汉(台湾地区):本院受理石惠平诉罗汉申请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8月27日上午9时15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刘菊青、吕昌亮、江云仙、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齐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菊青、吕昌亮、吴秋狗、江云仙、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刘菊青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24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吕昌亮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49.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三、请求判令追加被告江云仙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0.5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四、请求判令追加被告吴秋狗为(2024)沪01执2846号一案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5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上海惊世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2024)沪仲案字第1069号仲裁裁决下不能清偿的349055.11元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你应当在公告送达期满之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25年8月11日14时30分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200号)第二十法庭开庭审理本案,传唤你届时准时到庭应诉,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送达判决书

上海梓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铂奕(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香港特别行政区):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瑞楼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楼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洪斌、上海梓迤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梓迤公司)、铂奕(香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铂奕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梓迤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4)沪01民终7995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规定,向铂奕公司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 判决书的主文和诉讼费负担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1,175元,由瑞楼公司负担1,534元,梓迤公司、铂奕公司共同负担29,641元;一审中的公告费460元,由梓迤公司、铂奕公司共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1,175元,公告费200元,由瑞楼公司负担。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梓迤公司;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铂奕公司。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朱皓丽(ZHU HAOLI)(加拿大籍):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青、崔华及叶松娟因与被上诉人朱皓丽(ZHU HAOLI)、上海昭玮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日
XU SHIYU,EMILY(新加坡共和国):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米俪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郝美杰、朱怡、原审被告XU SHIYU,EMILY(新加坡共和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5)沪01民终37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650元,公告费200元,由上诉人上海米俪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