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擎兴智装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来普乐(太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6年4月21日上午9时1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电路481号上海国际商事法庭503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七日上海忆芳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上诉人上海蜀灵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忆芳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公告送达开庭传票。 本院将于2026年4月21日9时在第三十一法庭公开审理本案,审判长胡玉凌。现向你方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庆诉被告裘东方、黄坚(HUANG JIAN)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十二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裘东方偿还借款本金56,6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暂计7,960,471.23元;二、判令裘东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对黄坚(HUANG JIAN)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3号1802室以及地下一层车位11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黄坚(HUANG JIAN)等十一名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请总金额暂计64,605,471.23元(暂计至2025年4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七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杨国强: 本院受理上诉人杨思远与被上诉人黄晓俊、原审原告杨国强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上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42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杨思远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十日陈敏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JIANG XIAOYUN(中文名江晓云)与被上诉人江姗、杨士娟、江岚、陈江菁、陈旭元、陈敏华、陈佳华、陈静华、陈萍华、江伟民、陈江华、陈江沛遗产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2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五日本院受理上诉人吴慧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泌雅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汪明枢、宋育新、原审第三人上海禧玺厅餐饮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48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吴慧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本院受理上诉人金少云因与被上诉人上海纽斯斯帕休闲会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75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金少云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八日叶柏生、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九格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兴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晋歌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瑞玲资产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施浩、叶柏生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上海九格实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425元,由原告上海九格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丰利餐饮(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丰利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等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等公告送达本案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6004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九项;二、撤销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5)沪0115民初60048号民事判决第十项;三、丰利餐饮(上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2024年2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的租金差额842,860.84元;四、驳回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上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42,852元,由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3,935元,丰利餐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18,917元;保全费5,000元,由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丰利餐饮(上海)有限公司各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1,358元,由上海帝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11,565元,丰利餐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9,79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的当事人(已预交除外)应于裁判文书生效后10日内分别向一审/二审法院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二日本院受理上诉人王国平因与被上诉人张琦及原审第三人上海素嘉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1848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主文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9.93元,由王国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周起儋: 本院受理上诉人周起昉与被上诉人周颉、周起儋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现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5)沪01民终201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0元(周起昉已预交),由上诉人周起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