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

送达传票及诉状

保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海保集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川杰置业有限公司、上海祥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京地东方投资有限公司、腾冲纵横火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保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金华市保集投资有限公司、南昌申标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胡余庆诉被告裘东方、黄坚(HUANG JIAN)宁波甬泉置业有限公司与你公司等十二名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一、判令裘东方偿还借款本金56,600,000元(人民币,下同),并支付利息暂计7,960,471.23元;二、判令裘东方支付律师费40,000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三、判令原告有权就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述债权对黄坚(HUANG JIAN)抵押的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毛家园路88弄3号1802室以及地下一层车位115的不动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判令黄坚(HUANG JIAN)等十一名被告对上述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诉请总金额暂计64,605,471.23元(暂计至2025年4月14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20日内。另,本院将于2025年11月28日上午9时整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十九法庭(七楼)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一并向你们送达开庭传票,逾期不参加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送达判决书

上海郭果仙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健、范贇烨与被上诉人王丽娜、原审第三人上海郭果仙食品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6年5月8日作出(2026)沪01民终4158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4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九日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上海郭果仙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郭健、范贇烨与被上诉人张秋贵、原审第三人上海郭果仙食品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于2026年5月8日作出(2026)沪01民终5518号民事判决。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5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六年五月九日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上海中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冯帆诉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登记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行终182号行政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上海华擎兴智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来普乐(太仓)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上海华擎兴智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终185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林晨橱柜经营部:本院受理上诉人鲍启航与被上诉人上海亿联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林晨橱柜经营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2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鲍启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上海戴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崔劲松、原审第三人上海戴申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39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8,040元,由上诉人广西东方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三日

送达裁定书

上海巨鼎天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上海蜀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斌杰与被上诉人申景拓、张满芬、原审被告上海西倍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施黄骏、伏娇燕及原审第三人上海亿宝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埃频(上海)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巨鼎天半导体设备有限公司、上海宝格雷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地址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6)沪01民终46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结果:准许上诉人上海蜀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斌杰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上海蜀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唐斌杰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六年五月七日

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原子能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和利稀土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26)沪01民初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二日